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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水利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来源:法规科  2025-01-09

  202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六字”治水方针,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尽责。现将市水利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制定《2024年度市水利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个性清单》《市水利局2024年度学法计划》《市水利局2024年普法工作要点》及普法责任清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民法典、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全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39次,机关干部集中学法53次。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辅导1次,组织法律知识培训4次,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测试2次。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宣传以及“宪法宣传周”等送法进基层宣传活动。

  (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强化法治教育和执法培训,增强领导班子成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依法行政意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责作用,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对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决策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及行政检查备案程序,2024年开展行政检查28次。修改完善《四平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四平市水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定《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四平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四平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三部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全市水利系统共处理行政处罚案件14件,依法办理检察建议和监察建议5件,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提升水利领域监管执法效能。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把执法队伍“准入关”,筑牢“执法为民”理念,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求,申报6名新领证人员均参加本单位执法培训并在考试中通过。2月份举办全市水利系统行政执法专题培训班,市本级及两区共160名执法人员参加并通过考试。6月份组织市本级138名执法人员参加年度综合法律知识网络培训并全部通过考试。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清理,2024年动态调整执法人员138名。

  (五)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报备程序,提前完成“双随机、一公开”年度9项检查任务,检查覆盖率100%。有效防范化解水利领域矛盾风险隐患,2024年共排查社保及用水问题等蓝色矛盾风险隐患361件,全部按时化解。处理综治平台反映停水、漏水、水压低等问题117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行政审批63个业务事项法定办结总时限1572天,现业务办理项承诺总时限为221天,压缩比达85%,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市水利局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意识有待增强,一些干部和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学习的主动性不够、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二是“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有待加强,抓法治政府建设与抓日常事务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个别部门存在重业务,轻法律宣传问题。

  三、2025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八五普法规划,不断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制定学法、普法工作计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形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寓教于乐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地向社会宣传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水利法治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要求,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举办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拓展培训新模式,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着力解决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不强问题,努力打造成素质优良、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群众满意的水行政执法队伍。

  (三)进一步强化水利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修改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通过备案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对实施满2年的规范性文件《四平市农业灌溉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填报“双公示”数据,保证信息真实和及时更新,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来源:法规科

  初审:梁 田

  复审:王立国

  终审:王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