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规范我市“美丽河湖”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河湖是指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智慧管护、人水和谐、造福人民的河湖。
第三条 四平市“美丽河湖”的申报、评定、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河长办组织市级“美丽河湖”的评定,负责对全市“美丽河湖”评定。各县(市)区河长办负责“美丽河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美丽河湖”评定对象为连续或连片水系连通的河流(长度不少于3公里),以及列入市湖泊名录的湖泊。
第六条 拟申报河流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
1.年度内发生典型涉水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的。
2.生态水资源量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3.未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4.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四乱”问题未清理整治完成。
5.沿河存在污水直排现象,入河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不规范。
6.水质监测劣于Ⅳ类。
第七条 “美丽河湖”评定,由各县(市)区河长办于每年9月30日前择优向市河长办申报“美丽河湖”,每个县(市)区每年原则上申报数量不超过2条(个),每条河流(连片河流)长度达到3公里及以上,市河长办通过现场抽查、专家及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美丽河湖”。
第八条 “美丽河湖”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表。包括河湖名称、位置、河道长度(湖泊面积)、流经村庄(所在乡镇、街道)名称、主要功能、治理内容、水质类别、文化特色等内容。
2.附件材料。县级自评分表、影像资料(5分钟以内)及相关佐证材料(文件资料、书面材料、水质监测数据资料等)。
第三章 公示监督机制
第九条 “美丽河湖”在市级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示,无重大且属实的投诉、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告,并在河湖显要地段进行标识。
第十条 “美丽河湖”的创建评定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申报“美丽河湖”所在地河长办及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需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市河长办对所评“美丽河湖”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等方式,原则上每3年复核一次。
第十二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调查情况属实,取消“美丽河湖”称号。
1.发生典型涉水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生态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的。
2.被国家、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曝光。
3.监督检查和复核达不到“美丽河湖”评定标准的。
4.被取消“美丽河湖”称号的,该河段2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十三条 市河长办有权对“美丽河湖”做出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做出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